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权利,相对于有形财产而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虽然不具有可见的实物形态,但具有财产所体现的经济价值。权利所有人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智力活动的成果拥有专属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
对于知识产权交易,目前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法。狭义的知识产权交易一般指的是知识产权所有权或其限制性权利(主要是使用权)的转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让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是最常见的方式。
还有一种广义的定义,任何通过交易的方式,实现知识产权转化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行为,都属于知识产权交易。在本文中采用广义的知识产权交易的定义。基于广义的定义,就会把很多传统上并不认为是交易的知识产权货币化方式纳入到知识产权交易的范畴中去。其中包括知识产权的商业维权、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很多内容。
(一)知识产权交易对象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在交易过程中不同于有形的动产或不动产的交易,并不能实现以物易物或以物换钱的可视效果。所以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体现的是无形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权利与货币或货币等价物的互换,一方获得的是无形的财产性权利,另一方获得该权利的货币对价。以专利权交易为例,卖方让渡的是专利权,通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转让备案,专利买卖交易合同生效,卖方获得货币现金,买方获得专利权的无形资产。
(二)交易类型丰富
传统的所有权交易之外,由于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且复制成本理论上为零,所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交易方面衍生了极为丰富的形态。例如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等不同的许可模式。除了单件知识产权的许可之外,还包括多件知识产权及专利池的许可。
(三)知识产权交易具有明显的时间性和地域性
知识产权交易的标的只可能是在特定区域还在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期限内的知识产权。任何在特定区域不受保护的所谓“知识产权”,例如美国的专利,但是在中国没有提起申请,所以如果针对这项在中国不受保护也不存在的所谓“专利”,显然不可能成为交易的对象。再比如一件中国专利,由于专利权人忘了交纳年费,导致专利权失效,那么这件专利在其失效之后,显然也不能成为交易的对象。也许有人会对此有异议,因为失效前的专利权,同样也可以用于侵权者的索赔,即便失效了也有交易的价值。其实从价值的来源看,这是基于专利权有效期间所产生,所以与专利无效不能交易本质上不冲突。
(四)参与交易的主体类型多
在传统交易模式中,交易主体通常只有买卖双方,随着市场交易范围的扩大和延伸交易品类和方式的增多,交易主体类型同样很多。从为促成交易而产生的代理人/经纪人,为交易提供其它类型专业化服务供应商,例如律师、会计师、无形资产评估师等。
在使用特殊交易方式时,同样会引入一些其他的交易主体,例如交易平台的兴起,形成了一些线上或线下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另外,知识产权交易中引入金融工具,还会涉及到金融体系中不同主体参与到知识产权交易中。以知识产权证券化为例,就会涉及到券商、投行、证券交易所、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银行、投资人等。这些主体随着交易复杂性的增加,伴随形成一个复杂的交易生态系统。
知识产权交易还有一些其它的特点,例如权利潜在的不稳定性,以及具体交易方式带来的一些特性。